【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底,消费者刘女士在被投诉人三门峡开发区某木门经营部购买了“大自然”品牌木门及门套产品,支付了全款 23220元,并参加店里“付全款,返现金”优惠活动。12月27日,刘女士收到了定制的木门,但木门及其包装盒上均没有“大自然”字样或logo,向商家提出查看大自然厂家的订货单,商家迟迟不能不能提供“大自然”厂家生产的进货凭证。2017年1月5日,刘女士逐向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消费者协会提出了商家销售假冒“大自然”品牌木门,欺诈消费者的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被投诉人三门峡开发区某木门经营部销售给消费者刘女士的木门为“全森”牌木门,非“大自然”品牌木门,存在消费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天鹅湖分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3月12日,商家一次性向消费者刘女士支付了55000三倍赔偿金。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木门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条件的不断改善,家装家饰已经成为近年来消费投诉的热点焦点,本案中商家利用消费者信赖品牌的心理,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家向消费者刘女士赔偿了购买木门货款的三倍赔偿金。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天鹅湖分会向工商部门转交了涉案案源,工商部门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了处罚信息。
在本案中,经营者承担了较大数额的赔偿金,在工作人员的教育调解下,圆满的化解了消费纠纷,并多次恳请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但经营者的行为不仅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信息还要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受到信用约束,为此,经营者付出了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信用约束多重的代价。通过本案,相信经营者在今后经营中必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案例提供: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天鹅湖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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