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按照总局、省局“铁拳”行动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全”要求,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精准重拳出击,强力高效推进,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查处河南某果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醋案
2021年11月19日,三门峡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南某果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醋检验报告,显示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批次白醋共生产了900袋,销售了360袋,违法所得288.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与执法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查处三门峡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2022年8月9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某时尚百货销售的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随后执法人员前往该百货公司化妆品专区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化妆品专区货架上的标签为“CK”的护手霜,管体及包装盒上均无中文标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湖滨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伴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化妆品种类繁多,销售量迅猛增加,医疗美容行业迅速发展,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时擦亮双眼,认真查验相关凭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医疗美容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
三、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发区大队查处开发区某医药超市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29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发区大队在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检查时,发现开发区某超市货架上在售5mm31G薄壁诺凡胰岛素注射笔针头(7支装)7盒,该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开发区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我国对医疗器械产品按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质量以保证其安全、有效,对此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许可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强化风险管理会商,切实守好医疗器械安全防线。
四、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查处三门峡市湖滨区某日用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2月28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接到举报投诉,三门峡市湖滨区某日用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侵犯该公司“汾酒”、“老白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郑州路边处购进标称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杏花村”53度475ml老白汾酒(10),4件24瓶,53度500ml青花汾酒(30),2件12瓶,经鉴定,以上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湖滨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随着老百姓消费能力的提升,各类品牌白酒也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受高额利润吸引,个别经营者铤而走险、以假乱真,制售假冒高档白酒,严重扰乱白酒消费市场秩序,还会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更是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酒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查处三门峡市某石化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2年1月11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接到三门峡市某石化加油站的汽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经查,当事人购进4.5吨92号车用汽油,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湖滨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此类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成品油销售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影响恶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当前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工作,积极同各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维护好成品油市场秩序。
六、三门峡渑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渑池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价格歧视、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5月31日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2021年6月份,渑池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县级储备粮收购过程中存在同日同库点收储同等级小麦价格不同等问题。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地储粮轮换小麦收购中,下属四个分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均未严格执行河南省2021年地储粮轮换小麦收购政策及价格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价格歧视且四个分公司均未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实时、实地公示小麦收购交易条件及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粮食安全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执法力度,加强源头监管,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把收购、生产、经营关,加强市场巡查,保持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各类粮食违法行为。
七、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州大队查处三门峡市陕州区某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2年3月15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州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三门峡市陕州区某幼儿园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食堂有从业人员3人正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但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共收取餐费843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陕州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现如今大量的城乡公办、民办幼儿园如春笋般发展,但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幼儿园作为餐饮服务的主体,更要注重食品安全,否则将产生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将以此案件为契机,继续加强对教育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同各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努力维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八、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门峡市某面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小麦粉案
2021年12月23日,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移送函,显示辖区内三门峡市某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麦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小麦粉3批次1238袋,销售990袋,库存248袋,召回213袋。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对人类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能否保障食品安全,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持续续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树牢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九、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案
2022年07月04日,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显示卢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8月生产过批号为20211108的磨砂粒子洗手液50瓶,规格2L/瓶,于2022年1月5日销售给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50元。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卢氏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尤其洗手液作为疫情防控基本物资,其本身的合法性不容小觑,该单位经过多次取证,依法联合上海市嘉定区局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也给化妆品行业其他经营者敲响警钟。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化妆品行业监管,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查处某量贩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收到抽样检验报告,显示某量贩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购进并销售武昌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该单位购武昌鱼时,仅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未查验武昌鱼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湖滨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兽药滥用导致动物机体的注射部位和一些内脏器官(如肝脏、肺脏等)含有高浓度的兽药残留,这些产品就成了危害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请广大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依法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十一、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灵宝市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2月14日,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在灵宝市某百货超市购买美汁源饮料,饮用时发现所购买的饮料超过保质期。经查该超市售卖的“美汁源饮料(美汁源果粒橙榨汁饮料)”、“汉斯小木屋菠萝碳酸饮料”青岛啤酒(经典)共计15瓶,均已超过保质期。该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啤酒、饮料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灵宝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局将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
十二、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滨大队查处三门峡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2年6月30日,湖滨大队执法人员接到编号:NoSY2021080175的检验报告显示三门峡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事人生产、销售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金属面材厚度、芯材密度、粘接强度项目不符合GB/T23932-200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7月20日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金属面岩棉夹芯板356米,销售326米,对不合格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加贴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湖滨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彩钢夹芯板具有多种潜在风险,生产厂家质量意识淡薄,在生产中偷工减料,导致多个项目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此类案件的查处进一步提醒使用者谨慎购买、使用。在选购时,应按照要求,选用符合规定的彩钢夹芯板。
十三、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州大队查处崔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电气元件购销经营案
2022年7月26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州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陕州区原店镇有一电器经营门店正在销售不同型号的继电器、断路器和接触器等产品,但当事人崔某某现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电气元件购销经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陕州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日常工作和生产、生活中的电气设备也越来越多,电气火灾也愈发的频繁,造成重大事故的不在少数。无证销售问题大、隐患多,下一步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消防产品领域的检查,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把好消防产品质量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十四、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州大队查处陕州区某食品经营店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7月1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州大队收到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陕州区某食品经营店售卖卤鸭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4日,自洛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0公斤生肉制品呱呱鸭锁骨(鸭架),用于卤制五香和甜辣两种口味的鸭架,其中在卤制甜辣鸭架过程中加入食品添加剂“糖精钠”。当事人共卤制出7公斤甜辣口味熟食鸭架,截止2022年6月18日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陕州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糖精钠属于非营养型人工合成甜味剂,其稀溶液的甜度是蔗糖的300~500倍,后味微苦,在食品中的应用相当广泛.我国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但部分企业对使用范围及使用限量理解不够透彻透,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以敢于担当尽责、严格监管执法的实际行动,向全社会释放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强烈信号。
十五、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示范区大队查处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黄曲霉素超标的混合芝麻酱案
2021年9月2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示范区大队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芝麻酱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9月6日,企业提出复检申请。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素超标的混合芝麻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示范区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四个最严”的核心是最字当头,不仅给食品生产经营者们划出了红线,也为监管部门戴上了紧箍咒。用制度规范食品产业的各个生产环节,用制度约束食品生产与经营者的市场利益行为,真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六、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专业市场大队查处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水、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2年3月1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专业市场大队收到12315转来商户举报,投诉反映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不合理加价收取电费、水费的行为。2022年4月18日该局立案调查,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的收费进行了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扣除损耗后多收电费价款金额为150837.60元;多收取用户水费价款金额为34770.1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专业市场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关系营商环境的优劣和市场主体的发展,供水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推动政策落实到实处,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十七、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查处三门峡某银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2月18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对三门峡某银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行在二楼设有食堂,该食堂现场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询问,该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都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中包括单位食堂。这是对消费者的负责,也是自身安全生产经营的保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有效保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八、三门峡渑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灌装白酒案
2022年9月22日,三门峡渑池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一仓库内有印制为河南东方国陶酒业有限公司字样的白酒产品、原酒、空酒瓶、及大量的生产白酒所需相关产品,无法提供白酒生产许可证。经查,该仓库租赁人李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了用于灌装的散装白酒1.5吨,货值金额3万元。仓库罐装成品白酒货值金额1.022万元,合并总货值共4.02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渑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酒与民生息息相关,无证生产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生产厂家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市场将管局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体现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有效遏制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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